【案卷】
楊鈞,男,1981年1月生,四川雅安人。2004年7月參加工作,200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。曾任雅安市天全縣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、副局長、路政中隊中隊長、路政大隊大隊長,縣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、副局長。
2023年12月,楊鈞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,接受天全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。
2024年4月,楊鈞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,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,被開除黨籍和公職。
2024年7月,楊鈞因犯受賄罪,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。
【案探】
“以前單位要求黨員干部認真學習黨紀黨規,我總是敷衍了事,沒想到靜下心來學習的時候卻是在留置室里。逐句讀完條例,我才明白黨紀處分更多的是教育約束。我幡然醒悟,但為時已晚,希望大家從我身上汲取教訓,老老實實做人、踏踏實實干事、清清白白為官。”雅安市天全縣應急管理局原黨委委員、副局長楊鈞的聲聲懺悔,發人深思,令人警醒。

雅安市天全縣應急管理局原黨委委員、副局長楊鈞接受審查調查。
第一次受處分
他蒙混過關心存僥幸
有沖勁、有干勁,想干事、能干事。楊鈞職業生涯的前半段,可以用這句話來形容。2011年,楊鈞就任天全縣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、副局長、路政中隊中隊長。剛上任的兩三年,他在路政執法崗位上恪盡職守,長期不分晝夜地奮戰在防汛搶險、抗災救災、保通保暢一線。楊鈞憑借踏實肯干,得到領導和同事一致認可,彼時職業自豪感滿滿。
心平衡, 則生活穩;心失衡, 則災禍生。2014年,楊鈞“偶遇”高中時期的老同學焦某,兩人不禁敘起舊來。“聊天中,得知同學從事交通工程項目生意,有自己的公司,收入不錯。”楊鈞坦白,看著這位老同學抽好煙、穿名牌,相比之下,自己顯得寒酸起來。后來,這位老同學經常約著楊鈞到高檔餐廳吃飯喝酒,每逢春節之時,還會為其送上高檔香煙。
由儉入奢易,由奢入儉難。看到昔日的同學過上“高品質”的生活,楊鈞對金錢的追求和對奢靡生活的向往愈加迫切。“思想出現了偏差,這是我人生走偏的第一步。”楊鈞回憶道,當商人好友陳某某邀約楊鈞出資20萬元,合伙參與其管理服務對象馮某某的砂場運輸車輛柴油供應生意時,得知穩賺不賠的他便與陳某某一拍即合,并且僅用短短三年時間就從中獲利60萬元。
世上真有送上門的好生意?馮某某讓其合伙,看上的是楊鈞手中的權力,此后,為了讓其在路政執法和雅康高速賠(補)償款撥付方面提供關照,相繼為其送上25.7萬元現金。一來二去,楊鈞便習慣并熱衷于和商人打交道,常出入茶樓談“生意”。
2019年2月,楊鈞在工作時間與他人在茶樓聊天喝茶,被天全縣紀委監委暗訪組工作人員發現。面對工作人員的詢問,他快速認錯,謊稱是幾個要好的朋友,為了敘舊耽誤了上班的時間。
2019年3月,楊鈞因在工作時間與他人在公共場合喝茶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,違反工作紀律,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。事后縣交通運輸局召開警示教育大會,讓其作出檢討,大會上楊鈞表面上反省了自己的問題,內心卻為自己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沒被發現而竊喜。
第二次受處分
他貪念權錢不肯放手
僥幸是心靈的陷阱, 它用虛幻的希望, 誘你步入深淵。第一次組織的挽救,并沒有將這位陷入利益“暗道”的“迷路人”知止收手,回歸正道。
“第一次被處分后,我只是將檢討和反省掛在嘴上,并沒有真正付諸行動去改正。”依舊目無法紀的楊鈞,甚至還沾染上賭博惡習,結果一路從“線上”輸到“線下”。錢包空空的他便想出向有求于他的商人老板“借錢”的方式,先后以房屋裝修、投資生意等理由向商人老板索要錢款43.6萬元。
俗話說“拿人錢財,與人消災”,當“借錢”給楊鈞的商人請托幫忙之時,早被利益“捆綁”的他自然不能拒絕。2021年初,楊鈞分管天全縣某還建公路工程期間,負責該工程第二標段項目的商人高某某找到他,希望幫助協調砂石加工移動設備事宜,還答應事成之后支付相應的感謝費。
“當看到有利可謀的時候,第一個念頭不是害怕,而是想著‘有權不用,過期作廢’”,楊鈞坦言,只要權力在手,一兩次黨紀處分算什么,重要是拿到真金白銀。事成之后,楊鈞如愿收到感謝費12萬元。
在其位謀其政,任其職盡其責,這是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。楊鈞并沒有將心思和精力放在為黨盡責、為民造福上,而是想方設法利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,所以當發生突發情況時,楊鈞工作作風不嚴不實等問題就顯露出來。
2021年9月25日,天全縣喇叭河村某處發生突發性山洪泥石流,導致該還建公路工程駐地一幢工板房被掩埋,造成嚴重損失。楊鈞作為縣交通運輸局地質災害防治、安全生產等工作和聯系該還建公路項目的分管領導,卻未建立規范的預警信息處置機制,存在對承建單位履職情況管理、督促不到位的情況。
2022年3月,楊鈞因在地質災害防治、安全生產等工作中不正確履職,違反國家法律法規,被給予政務警告處分。組織再次找到楊鈞談話,了解他的思想和工作情況,但面對組織的第二次提醒,楊鈞依舊沒有選擇如實交代問題,而是繼續尋找理由搪塞隱瞞,希望能像上次一樣給個處分了事。
第三次受處分
他屢教不改自食其果
“你有沒有存在‘公款旅游’方面的問題要向組織交代?”
“我都是按文件要求參加培訓的,不存在借培訓名義搞公款旅游的問題。”
2022年8月,天全縣開展借培訓名義搞公款旅游問題排查整治工作,要求存在相關問題的黨員干部及時主動說清,當檢查組找楊鈞談話時,他沒有選擇承認,而是矢口否認自己的違紀行為。后經縣紀委監委進一步核查發現問題屬實,2022年9月,楊鈞因以學習培訓為名變相公款旅游,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。
“懲前毖后,治病救人。”這句話對廣大黨員干部來說并不陌生,在黨章和紀律處分條例中都能見到它的“身影”,對犯錯的黨員干部給予提醒和警告,既是懲戒,更是挽救,讓游走在紀法邊緣的黨員干部懸崖勒馬。
然而屢教不改是錯,用一個錯誤去掩蓋另一個錯誤是錯上加錯。楊鈞在三次受到處分后,非但沒有認識到組織的良苦用心,還將原因簡單歸結于自己運氣不好,他便萌生“找關系”調動工作的念頭,抱著“辦事要有背景、有金錢”的錯誤觀念,楊鈞以工作調動急需用錢為由向管理服務對象馮某某借款20萬元。
事后,只要是馮某某砂場的運輸車輛,楊鈞對其超載超限問題都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”。同時,楊鈞多次“以借為名”向某石膏礦經營者楊某某索要錢款36萬元,利用超限超載執法手段“打壓”競爭對手,多次進行罰款,使其運輸成本大幅增加,助長歪風邪氣。
楊鈞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,侵害群眾利益,損害黨的公信力。心無敬畏、行不知止,注定在犯罪的泥沼里越陷越深。2023年12月,天全縣紀委監委發現楊鈞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線索。
“當組織宣布對我留置調查時,想著只要我一直不承認就能‘扛’過去。”楊鈞坦白,在犯罪事實面前,任何偽裝都是徒勞。經查,楊鈞利用職務之便,在車輛超限超載執法、工程項目建設、雅康高速占用砂場賠(補)償款撥付等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107.3萬元。種其因者,須食其果。直到聽到自己的判決結果,楊鈞才如夢初醒,無地自容。
【案析】
黨的紀律為正確行使權力、防止以權謀私劃出了底線、設置了禁區,是黨員干部保持清正廉潔的安全防護欄。只有學紀知紀明紀守紀,才能抵御腐蝕、百毒不侵。楊鈞對黨規黨紀不上心、不了解、不掌握,多次受到黨紀處分后仍不知止,在欲望和利益驅使下,利用手中權力“靠路吃路”,先“破紀”再“破法”,最終走上不歸之路。楊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,并構成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在黨的十九大后不知止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定,楊鈞受到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定,楊鈞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受賄罪。
1.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2024年)
第二十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:
……
(三)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;
(四)違紀受處分后,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;
……
第二十四條: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,應當合并處理,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;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: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權力尋租、利益輸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,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三十一條: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,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,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處分后,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四十三條: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,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。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,應當予以接收,并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、個人。
……
第九十七條: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、禮金、消費卡(券)和有價證券、股權、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……
第九十九條: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、住房、車輛等,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……
第一百零三條: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,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(一)經商辦企業;
……
(六)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。
……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
第四十五條:監察機關根據監督、調查結果,依法作出如下處置:
……
(二)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;
……
(四)對涉嫌職務犯罪的,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的,制作起訴意見書,連同案卷材料、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、提起公訴;
……
第四十六條:監察機關經調查,對違法取得的財物,依法予以沒收、追繳或者責令退賠;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,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。
3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
第十五條: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,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。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,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;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,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、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,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。
第三十三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(一)貪污賄賂的;
(二)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;
……
第三十四條: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等財物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。
……
第三十六條: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,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、領取報酬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。
……
第四十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……
(三)參與賭博的;
……
4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三百八十五條: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,是受賄罪。
…… (作者:王喬)
編輯人員:李美靜